2019年9月6日 星期五

畜禽舍每0.1公頃即可獲得約3.5萬元租金收益

【農業大縣蛻變綠能重鎮】
雲林的畜電共生之道💪
太陽能發電效益較高的雲林縣,目前已有1,000多家畜產業者投入綠能設施興建,總裝置容量達300千瓩(MW),且每月有十餘件新申請案持續成長中,是當前臺灣再生能源的發展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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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舍屋頂附設太陽能板,利潤佳收益穩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蔡耿宇科長表示,之所以有越來越多畜牧業者願意投入畜禽舍屋頂附屬光電綠能設施,就是著眼「畜電共生」是一項利潤佳且收入可預期的投資。蔡耿宇指出,畜禽舍附加光電設施最常見的契約模式,即是由光電業者出資興建太陽能光電板,並負責一切光電板的設置及維護成本,而農民則提供畜禽舍屋頂讓光電業者發電使用,當中售電收入6~7%則作為「出租屋頂」的租金回饋。

蔡耿宇試算,若一個面積約1,000平方公尺的畜禽舍,約可設置100瓩的太陽能光電板,以當前台灣電力公司太陽能躉購電價每度4.2元,雲林縣全年平均(不論夏季或冬季)每日發電時數3.4小時,一年365天來計算,就約有52萬元左右的售電收入。在與光電業者分潤後,畜牧業者不必負擔額外成本,每0.1公頃即可獲得約3.5萬元租金收益。
此外,以目前太陽能板逐漸普及且設置成本日益下降的趨勢來看,畜牧業者若選擇自行購置太陽能板做發電,並與台電直接簽訂售電契約,此模式也是增加額外收益的良策。舉例而言,若有畜牧業者欲貸款投資擴建畜禽舍,若能於新建畜禽舍的同時也增建光電板,則售電收入即可定期填補貸款利息,甚至還能獲得額外收益、提升畜禽舍的整體新穎形象,可說是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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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畜電,有政策性補貼與公平化契約範本
雖然各類獲利模式看似簡單,但推行太陽能畜電共生時也曾遭遇若干阻力。蔡耿宇指出,不少飼養種禽的業者擔憂裝設光電板或定期清洗的噪音會使動物受到驚擾而影響生產品質,因此降低裝設意願。再者,隨著太陽能光電日益普及,台電優惠性躉購電價逐年下降,讓不少畜牧業者對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持觀望態度。
為此,農委會及各縣市則提出「畜禽舍提供或改建補助計畫」,要求受補助者應裝設光電設施,目的就是希望能藉提供農民改善畜禽舍結構的誘因,來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並於定期修繕之際,一次性解決噪音困擾;至於電價部分,政府則額外提供「高效能光電板」的加成補貼,希望能鼓勵申裝者多選用品質較佳的太陽光電板,促進發電效率。
此外,降低農牧業者的申設門檻也是政府重要的支持措施之一。由於農牧用地設置太陽光電板,涉及光電業者、台電與畜牧業者之間多重契約關係,為確保農牧業經營者的權益,避免不肖光電業者詐騙農民簽訂不公平契約,進而發生契約糾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去年度也已訂立「畜牧場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範本」,內容明訂光電業者的租金給付、光電板修繕維護等義務,再者畜牧業者應提出畜禽舍現況確認書、地方政府發給之容許設置綠能設施等證明文件,使光電設施契約日趨定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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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嚴加查核農牧經營,落實農地農用
然而,在農牧用地上建立相關發電設施,隨之而來也會使外界質疑,是否可能發生「假種田、假養雞、真種電」的政策亂象,進而背離了「農地農用」的原則?對此,蔡耿宇說明,依照目前新修正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若要於農地上設置任何附屬綠能設施,都必須以「有農牧業經營事實」為前提。
以雲林縣政府查核農牧經營事實的方式為例,蔡耿宇說,關於飼養事實的認定,主要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已有畜禽舍者,而欲於現有的農業設施中新建附屬綠能設施」,這類申請人必須提出取得畜牧場經營許可「一年以上」的證明,以確認該申請人確實已投入畜牧產業,同時搭配相關畜產品出貨收據等資料做為佐證,並經縣府實地查核確認經營事實,才會核發容許增設附屬綠能設施的文件。第二類則是「本來並無畜禽舍的業者,欲興建畜禽舍同時設置太陽能等綠能裝置」,此類申請人則應於經營計畫中明確敘明兩者結合利用的情形,以及實際的農牧業經營計畫,才能取得許可。
(摘錄自豐年2019年8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