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

不利農業經營區稱為「綠能」,一般農地稱為「太陽能光電」

雲林縣農業處解釋,雖然都是農田「種電」,但法規上分為兩類,一是不利農業經營區種電稱為「綠能」,免課徵地價稅;二是在一般農地設置再生能源設施,稱為「太陽能光電」,因農地非農用,要課地價稅。
農業處表示,會發生爭議的主要是在一般農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必須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條例》的容許使用審查,通過後還要繳納農地變更使用回饋金,每一筆土地申請案核准太陽能設施上限是660平方公尺(約200坪)。
農業處說,早期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有不少農民租地給光電業者種電,縣府後來發現未種電的區域變成蛇鼠窩,維護農地農用原則下,近1、2年來已沒核准過一般農牧用地種電申請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719000750-260106